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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消费争议赔偿责任归属有哪些

2024-07-01 1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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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费争议赔偿责任归属有哪些 连带赔偿(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代位赔偿(消费者必须先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为了尽快解决消费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确定索赔对象时,设计了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的机制,具体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关于赔偿后的责任承担或分担问题,由销售者与生产者、其他销售者处理,与消费者无关。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一点只有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未造成人身、财产侵害,即只是发生一般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才适用。 企业变更后的责任归属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企业变更之机逃避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企业分立、合并导致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这一点也体现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责任归属。为了便于在展销会结束后或者在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主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对于这一点,国家工商总局《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作了相关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归属 为了规范广告行为,《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虚假广告作了禁止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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