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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保密守则就是

2020-07-29 2,58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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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2、严禁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 3、严禁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 4、严禁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 5、严禁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 6、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 7、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8、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9、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 10、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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