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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京公租房

2020-11-03 19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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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北京市公租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存在住房困难的家通。北京市的公租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按照规定,符合租赁条件的家通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二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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