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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放在一楼门口被人拿走属盗切行为吗?

2021-11-25 3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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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东西放在一楼门口被人拿走是否属盗切行为应该是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东西放到门口,如果是地面上或离门较远的位置,其他人如果认为这是遗弃物,拿走是不承担责任的; 2、如果行为人可以确定当事人没有丢弃东西的意愿,只是放在门口或者遗忘在门口,他趁人不注意偷偷拿走,那么主观上就具备了盗窃的故意,然后看金额,金额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般来说,3000元以上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认定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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