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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的夫妻财产的内容是哪些?

2024-05-27 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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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妻子一般是利用丈夫的权力收受贿赂,其所做的一切是以一个妻子的身份,也即是一般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一般的证据只能证明夫妻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却没有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与妻子有关。所以,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方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责任人。其次,纵然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这也只是一种“窝赃”行为。而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认定该罪,则说明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也就不能确定“巨额财产”的合法属性,不能确定“巨额财产”是出于贪污、受贿,或是其他什么非法性质来源,没有原罪基础,也就不存在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共犯的基础。第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对于原罪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主观罪过不明确的职务犯罪,不可能存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形式。所以,从理论上说,妻子也不可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疑罪从无”一般原则的特殊形式,是立法基于现实需要规定的特殊的刑法规范,在没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套用一般刑法理论认定共同犯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上也必然是不科学的,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有失公正。上述内容就是对于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罪的夫妻财产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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