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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时间规定

2023-06-02 1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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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时间规定如下: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营业执照年检从每年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截止。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营业执照年检报告书: 1、要写明登记事项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的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的类型,营业年限等情况是否与登记的一致;经营范围,股东或者股东的出资额等事项是否发生变更; 2、备案事项情况,如公司的章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或者构成是否与备案情况一致,是否设立分公司,或者说分公司是否与备案一致,公司清算组成人员以及负责人的情况是否与备案一致; 3、写明对外投资情况,写明所投资企业的名称,认缴出资额以及持股的比例等; 4、写明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主营行业,组织机构代码,营运状况,全年营业收入,全年利润总额,全年纳税总额以及全年的净利润和全年亏损额等。 综上所述,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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