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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要叫契税吗

2024-05-03 1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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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经济适用房时,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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