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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债务转让有效要件有哪些

2024-05-04 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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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债权转让的行为必需依托于有效的合同之上才能实现其效力。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的特质,这也是进行债权转让的必要前提之一。接着,债权的转让者与接受者之间必须就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应的协议。 债权转让的过程中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即必须向债务人发出正式的通知。最后,债权转让的有效性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生效。具体来说,债权转让要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债权转让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合同基础之上,因为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如果将无效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给他人,那么这样的转让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害。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的特质。根据法律规定,有四种类型的合同权利是禁止转让的。其中,第一类是依据债权性质本身无法转让的,比如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以及那些以特定身份关系作为继承依据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范畴的债权,这类债权会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如果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来单独转让,那将会被视为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第三类是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照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法律也对其转让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n(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二)意思表示真实;\n(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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