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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哪些民事行为可撤销,在哪些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2021-12-17 1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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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下: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下: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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