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由消费才与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作出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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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需要退货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邮费应由销售者承担。但是一般在实践中,只有由于商品质量问题而退货的,卖方才承担邮费;如果是由于消费者自己的原因而要求退货的,一般是由消费者承担邮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合同本身的约定外,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况,购房者可提出退房: 1、套型误差过大。 2、面积误差过大。 4、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5、延期交房。 6、在建工程转让情形。 7、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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