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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属于常见的商品房欺诈行为: 1、销售不合格的商品房,并宣称为合格; 2、故意隐瞒真实面积牟取暴利; 3、明知房屋不符合销售条件,仍然对外销售; 4、其它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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