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可以判刑。各地标准不一,按照当地标准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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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万元以上在全国范围内都构成诈骗罪,很可能被判刑;而诈骗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在全国范围内都不构成诈骗罪,不会判刑,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诈骗金额在3千元至1万元之间的,是否可能判刑,需要根据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标准判断。
只要诈骗犯罪所得在3000元以上,就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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