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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得到了仲裁机构的判决,但是有可能对于判决的结果不服,认为仲裁机构的判决存在偏向性,或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于是就打算去法院重新进行起诉。这时,应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须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劳动争议为以下两种: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而又是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话,除非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其他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提起诉讼。如果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或者是用人单位对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话,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有些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针对劳动纠纷,我国实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制度,实指劳动争议这一事实经过仲裁程序,并非要求所有的当事人都经过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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