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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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 1、存在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情形;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其他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公司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且提议签合同的;劳动者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重大过错或者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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