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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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在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或者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年后未签订合同的,一年后默认签订。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十年内将退休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无过错的; 5、公司未在一年内与员工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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