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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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在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内约定都是合法的,在这个范围内具体约定多少利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不予干涉。 如果超过了这个范围的,则对于超过的部分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前面所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5.4%。超过15.4%的,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最高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发布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标准,将原规定中之前的改为“以24%和36%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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