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本身不构成刑法上的罪名,但在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当然,如果吸毒的同时还实施了其他的毒品犯罪,那就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了。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针对一般吸毒罪事实判断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吸毒一旦被抓后,相关部门会对吸毒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吸毒是不会判刑的,但是会受到行政处罚。 贩毒这个要根据所贩毒的毒品种类数量来进行分析,对于不同种类的毒品,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但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犯上述 1、2、3条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行为人吸毒的,一般不判刑,而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可由公安机关处十日到十五日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吸毒成瘾的,可以强制戒毒。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