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搜索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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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坏了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租赁物损坏由承租人造成的,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维修的,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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