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的时间限制规定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简单来说,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必须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自己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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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时间规定如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依照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自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申报时间规定: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用人单位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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