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被公司解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公司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同时有权根据伤残等级,依法得到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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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劳动者因公负伤的,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的,劳动者依旧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申请一次性发放工伤医疗就业补助款等其他款项。即单位原则上不可因劳动者因公负伤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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