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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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需要以下证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2、当地安监局申请培训,拿到安检证。 3、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安检证到行政办事大厅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执照。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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