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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