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离婚纠纷中能够得到补偿的情形,抚养孩子是很大的一个方面: (1)抚育子女:在教育陪护子女、接送孩子上下学等方面花费的时间比男方多出较多。 (2)照料老人: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男方不在身边或较少陪护老人,女方承担了照料老人衣食住行的绝大多数时间,甚至包括看病就医、陪护治疗等情形。 (3)协助工作:所谓的“协助工作”并不是要到男方的工作单位如何如何,像代其招待客人、帮助其化解社会交往以及工作关系中的矛盾等等,都可以说明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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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婚外情的行为涉及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问题。 互相忠诚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主要意在端正人民对婚姻的态度,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的履行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违反婚姻忠实义务,即通常所说的“婚外情”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重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通奸行为 ;④卖淫嫖娼。 目前,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仅仅为前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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