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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扣留机动车的条件有哪些

2022-10-26 14: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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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26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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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后,应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扣留的车辆。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郑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条例程序的规定,如果遇到交通事故了,那么交警就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然后就会检验和鉴定,最后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五日内去通知当事人领回扣留的车辆。在此期间,交警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之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需要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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