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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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等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职工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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