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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新规定

2022-11-08 18: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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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13〕46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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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企业退休死亡新规定如下: 1、因公牺牲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丧葬费的补助标准是参保人员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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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丧葬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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