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文件规定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及被告,无论是公民还是行政机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都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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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表示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上诉到上一级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后的十日内,上诉到上一级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第一审的期限为3个月。
行政诉讼法上诉期限的计算: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上诉期限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限定。规定上诉期限,旨在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时间考虑、准备上诉,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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