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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二,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对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可以申请调取交警部门或自己准备证据材料,比如,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事故现场痕迹、检验、鉴定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第三,通过信访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举证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支撑复核请求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复核、积极举证证明,对于复核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没有及时申请复核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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