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可以主张最后3年未休年休假补偿。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只有最后三年年休假还在仲裁时效之内,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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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没休完离职有补偿。劳动者离职后有未休完年假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离职可以依法要求休完年休假。因单位的原因未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计算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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