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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参保管理办法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20%,个人8%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退休年龄等因素挂钩,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到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已建立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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