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赔偿要分以下情况处理: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待遇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的根据,而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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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1、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付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补偿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计算;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双倍的经济赔偿; 3、企业应当补偿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单位违法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赔偿:赔偿金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算,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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