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原因: (一)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二)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三)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四)操作失误 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五)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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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有: 1、心理因素。 2、药物因素:服感冒药后开车比酒后开车更危险,因为感冒药内大多含有具催眠作用的药物成分。 3、疾病因素。 4、气象因素:气象条件恶劣有碍行车安全,太阳光过强,也会影响行车安全。 5、噪音因素。 6、嗜烟因素。 7、生活因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分局,疏于履行其管理、维修的义务,未能及时排除交通信号灯的故障,导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赔偿的全部责任。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证实事故各方均没有违章行为,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各方均无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交通信号灯的错误引导,因此,交通信号灯维护与管理瑕疵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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