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针对进行补办出生证明有哪些条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办理条件 由新生儿母亲亲自办理 办理流程 1.领取“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2.持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填写表内相关信息(新生儿姓名、父母亲相关信息等)并粘贴相关复印件;4.填完后交由工作人员审核确认;5.出院前向分娩医院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所在地管辖的派出所办理出生证,还需有以下证件:1.儿童父母亲所在单位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出具夫妻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育的证明。2.儿童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3.在现管辖派出所所领取出生医学情况证明(补证用)并回远接生医院(卫生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经产科主任和单位领导审核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单位公章。4.拟申报地派出所出具婴儿已申报或尚未申报户口的证明。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