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经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请求,由交警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请求委托停止鉴定。经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依据公安部《路途交通事故处置顺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则,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间接委托具有资历的鉴定机构停止,无须事前告诉其他当事人。经过法院委托鉴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当事人该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请求。该请求经人民法院赞同后,单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栗律师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获得的初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请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请求重新鉴定必需契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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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需要申请伤残鉴定的,在治疗终结后,可以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的及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现在大家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对于事故中那些伤情比较严重的当事人,就需要有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对伤情进行鉴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是在治疗终结后,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并制作伤残鉴定结论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鉴定结论书出具后,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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