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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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如下: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本单位资金;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犯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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