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公司吃饭时间不应该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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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公司员工加班要扣除吃饭时间是合理的。 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单位是需要足额支付员工加班费的,但是员工在吃饭时间并没有提供劳动,单位是不需要为员工的吃饭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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