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控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 参考法律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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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主要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因为关于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规定之中。规定的内容有: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等。对于其中的扣押条件、程序、扣押时间都做了规定。
不可以。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和收取以下物件: (1)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 (2)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类押金,如工作服押金、劳动违约风险押金等; (3)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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