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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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一般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1、事故中有人员受伤。受伤标准,大多为现场交警来后,其中由当事人说自己不舒服要去医院。至于是否真的不舒服,交警不做判断,有人提出就算。 2、事故车辆手续不全,如:没有交强险(法律规定,没改险车辆不能上路),没有年审,没有证件(行车证、驾驶证)或证件不符。
交通事故被认定为无责,并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但是并非就是交通事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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