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诉讼,本人必须到场,特殊情况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针对离婚判决书上可以缺席判决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离婚案件是人身关案件,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原被告也都应当出席,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例外包括以下几种: 1、确实有特殊情况没办法出庭,提交书面意见;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
法院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法院离婚可以缺席判决情形如下: 1、离婚的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2、离婚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并且被告提出反诉的;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 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