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红形式分配利润并不构成非法集资,因为其中并无诈骗手段,挥霍为目的;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针对公司分红形式分配利润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定性,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司法》规定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尚不足于弥补的,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润继续弥补,5年内弥补不足的,用本年税后利润弥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