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三、审理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决定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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