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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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然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具有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写出诊断报告;劳动鉴定委员作出鉴定结论。
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交劳动合同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则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伤医疗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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