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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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双方协商一致和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则会以原先的实际工作地点、待遇作为认定依据,单位如果擅自变更的没有劳动者同意;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以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实际的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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