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职工退休后死亡时,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2、这表明,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是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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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职工死亡是核定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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