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机关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保理合同属于还款协议的范围。因此,公证机构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保理合同是否符合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3项要求后,对于符合要求且当事人提出相应申请的,应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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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如果符合如下的情形,公证机关可以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担保合同如果符合如下的情形,公证机关可以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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