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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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男方意愿。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当有以下情况:1、双方根本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3、男方支付了彩礼之后生活困难难以生活。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彩礼。因此,当男方退婚说明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男方有权利要求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女方应当返还。如果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双方要离婚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女方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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