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身份证、债权债务相关合同、借/欠据、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 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委托人是公司的,还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证人证言。 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4.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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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起诉费是按下列方式计算的:一般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债权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时,便可视为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便可以起算。如果债权人一直未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就不存在债务人拒绝履行的问题,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起算。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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