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散伙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合伙人可以要求散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如合伙协议约定,当合伙企业分歧太大,导致企业经营管理陷入僵局的时,可以散伙的,那么只要出现这种情况的,合伙人就可以要求散伙。或者合伙协议约定一方出国的可以散伙,那么只要有人出国,合伙企业就可以散伙。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此种情况,多发生在经营困难,甚至亏损的情况下。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企业法已明文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因此,要是因意外死亡等情况导致合伙企业人数少于2人的,合伙企业可以散伙。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合伙人意见分歧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顺利进行下去,就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无法继续经营,这种情况下,往往只能散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其实,对合伙人而言,在出现散伙情形时,及时选择散伙往往是一种可行的止损手段,要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散伙的,建议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就果断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到法院起诉,这样对大家都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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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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