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或原发证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二、受理: 各区县分局食药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换证: 作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发放《食品流通服务许可证》。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期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作出准予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材料: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许可证正、副本;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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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受理窗口递交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提交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材料,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
1、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健康证和知识培训合格证。 2、向当地的食品监督部门提交申请,需要包含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或使用证明多个申请人使用同一门牌号作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包含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等内容,此制度内容请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述材料中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验看原件。 3、资料提交成功之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安排人员来看场地,检查合规后一般15-20个工作日即可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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