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三)风险涉及范围;(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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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评估遵循的原则是: ①一致性原则。 ②客观性原则。 ③合理性原则。 ④重要性原则。 2、商标评估的材料 1、企业概况:企业发展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及预期状况。经营业绩(特别是近五年),知名度与美誉度; 2、企业生产经营概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质量、产量、工艺流程、产品和企业所获荣誉、经济效益; 3、企业体制、构成、管理水平、文化素质; 4、商标概况: 商标注册的时间,商标的注册地点、注册号、保护内容、使用范围及商标的种类。有无其他商标(包括名称),商标的法律诉讼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有无参加有关的国际性公约、协定(附件说明)等。商标的文化、内涵(汉字、拼音、图形)及有无国际注册; 5、商标注册有关的法律性证件,包括注册证书、营业执照;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企业前五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企业产品质量、产量、工艺流程、出口历史及展望; 9、客户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计划、固定资产预计残值; 10、客户的经营战略。特别是今后五年至十年的长期规划。
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制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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